執行糾紛:金某未履行借貸調解,被執行人將被強制遷出

王某某、畢某某與金某、吳某某、某公司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9年4月30日達調解,調解書規定了金某、吳某某、某公司返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金額和時間。然而,由于被告未按照調解容履行付款義務,原告王某某、畢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雙方兩次達和解協議,但均因被執行人不履行協議而恢復執行。

2022年4月20日,法院裁定拍賣金某名下的房產。通過網絡司法拍賣,王某甲競得了案涉房產。而在2022年9月8日,執行人員發現該房產居住人員為任某,進而責令金某在2022年11月30日前遷出房屋。然而,于某某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聲稱與金某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并一直在此居住。但法院經審理查明,王某乙與金某離婚后已經將戶口從該房產遷出,而于某某也未能提供實際占有使用該房產的證據。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院應當審查案外人提出的排除執行異議的權利合法、真實以及能否排除執行。在此案中,于某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實際占有使用房產,且其提的房屋租賃合同真實也無法確認。因此,法院依法駁回了于某某的異議請求。

據法的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了承租人請求在租賃期阻止移被執行的不產的況,要求承租人必須在法院查封前就已實際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并且其與被執行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也必須備真實。因此,在類似案例中,承租人必須提供充分的證據支持其請求。

綜上所述,金某未履行借貸調解的況下,被執行人將被強制遷出房屋。此案也提醒人們在簽訂租賃合同后要積極進行登記備案,并保留好相關支付憑證,以減法律風險。同時,被執行人也必須積極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以免因惡意串通或虛假合同而引發更多的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