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蘭州市民政局發布了一則公告,公開征求對《蘭州市軌道通站點命名規則》的意見建議。這項舉措旨在進一步加強蘭州市地名管理工作,提升地名管理規范化、法治化、科學化水平。據《地名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蘭州市民政局制定了《蘭州市軌道通站點命名規則》,并現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建議。如有意見,請聯系市民政局區劃地名科予以反饋,公告自發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聯系電話為8239283。

《蘭州市軌道通站點命名規則》共有11條規定,包括適用范圍、命名原則、規定等容。其中,第三條規定了軌道通站點命名的前期調研論證和審核流程,第四條規定了站點通名為“站”,第五條規定了站點專名命名的原則,第六條規定了命名規則的派生方式,第七條規定了止使用的命名規定,第八條規定了經批準命名的軌道通站點名稱為標準名稱,第九條規定了命名后的穩定,第十條規定了本規則的解釋責任,第十一條規定了本規則的施行日期。

通過這一公告,蘭州市民政局希能夠征集到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以便進一步完善和規范蘭州市軌道通站點的命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