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經辦條例》于今年8月正式公布,并將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自黨的十八大以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醫療保障局等部門一直在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全面深化改革,努力建世界上規模最大的社會保障系。全民參保計劃持續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參保人員數量分別達到了10.57億人、2.4億人、2.94億人和2.46億人,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率穩定在95%左右;各項社保基金的累計結余已超過12.5萬億元,市場化投資運營也在穩步擴大;經辦服務系不斷優化,已實現了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全覆蓋。這些穩健的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和經辦服務效能的提升,有力地增強了人民群眾的獲得、幸福和安全。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已經進了系統集、協同高效的階段,對社保經辦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條例》作為社保經辦領域的首部行政法規,標志著社保經辦工作的法治化、規范化、細化邁上了新的臺階,有重要的里程碑意義。《條例》共分為7章63條,主要容可以概括為“五個明確”:一、明確了適用范圍;二、明確了經辦機構職責;三、明確了便民利民要求;四、明確了監督管理舉措;五、明確了法律責任。其中,規定了經辦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險適用本條例;明確規定了社保經辦機構的各項職責;要求通過加強信息共、減證明材料、短辦理時限等方式,讓人民群眾有更加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務;要求社保經辦機構與符合條件的機構協商簽訂服務協議,規范社會保險服務;要求相關部門對社保經辦機構、社保服務機構等進行監督檢查,建立社會保險信用管理制度;要求依法實施監督的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同時,《條例》還明確規定了騙取社保基金支出、匿、轉移、侵占、挪用社保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等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條例》的頒布實施,有利于提高社保經辦管理細化程度和服務水平,有利于提升社會保障治理效能,更好地順應人民對高品質生活的期待。它對于社保經辦事業的高質量發展將起到固本、穩預期、利長遠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