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在上班時間瀏覽網站被解除勞合同,提起訴訟索賠31萬余元。41歲的楊某在一家金融單位從事會員管理工作,因上班期間瀏覽網站而被公司解除勞合同。楊某不服解除勞合同的決定,提出是電腦中病毒、他人作等理由,并將單位起訴至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請求判違法解除勞合同賠償金等31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勞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合同。據法院采證意見,楊某已簽收的用人單位《上網管理規定》嚴員工在上班時間瀏覽等不良網站和信息,綜合楊某工作設備大量不良網站信息瀏覽記錄和用人單位與其面談督促的談話視頻及談話記錄的況,楊某顯然違反了用人單位管理規定和勞合同相關約定,用人單位據此解除與楊某的勞關系并無不當,系合法解除。楊某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合同賠償金的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然而,法院支持了楊某主張單位支付2021年度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資的訴請,認為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最終,上海徐匯法院判決用人單位向楊某支付2021年度未休年休假的折算工資7900余元,駁回楊某的其余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楊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作出了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