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一小區業公司將業費繳納況作為開通門卡權限和時長的依據,導致很多未繳納業費的業主“有家不能回”。消息引發關注后,在相關部門的積極介下,目前業已通過多種方式通知業主,可隨時更新門卡。然而,這一事件暴出了諸多問題,引起了人們的重視。

民法典第240條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房產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分的權利。業公司催繳業費本有可原,但將小區業費與門卡發放進行強制捆綁的行為,顯然侵犯了業主的房屋所有權。此外,業主應按約向業服務人支付業費,但業公司應盡力服務好業主。因此,涉事業公司應該深刻反思,在收取業費的同時,是否真正盡到了業管理責任。

從相關居民反映來看,該小區存在非機停放、電梯維修不及時、保潔工作不到位、門卡使用不暢等諸多管理問題,導致很多業主不愿繳納業費。業主既賦予了業公司進行業管理的權利,業公司就應該盡力服務好業主。因此,當業主發現業公司未盡到業責任或不作為時,也應該采取合法途徑來維權。

業管理條例》中規定,業公司應為業主提供優質的業管理服務,如果服務質量不達標或存在違規行為,業主有權要求更換業管理公司。要想徹底解決業費收繳難題,業公司切實提高業服務質量才是關鍵。業公司要切實承擔責任,將“為業主服務”付諸行,提升業服務管理水平。同時,當業主與業公司發生糾紛時,雙方都要依法維權,不應該采取“侵權式維權”的手段,這樣不僅無助于問題的解決,還可能進一步激化雙方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