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椰樹集團發布的一則招聘信息因其特殊要求引發了熱議。信息中包含了承諾以房產作為抵押,離開時以房產償還的容,以及要求終服務的條款。對此,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的趙占領律師向新京報記者表示,房產抵押其實就是違約金,它有可能超過企業的培訓費用總額,這種況下約定可能無效。

據了解,海南省人力資源市場方微信公眾號“海南直聘”曾發布消息,海南椰樹集團的“培養職業經理學校”正在公開招收職業經理。該學校除了要求申請者擁有本科學歷外,還要求在椰樹集團有16年的實踐經歷,其中包括4年的下車間經歷,7年的上市場經歷,以及5年的進集團班子經歷。只有完了前兩段實踐經歷,申請者才有資格晉升為副總,而完了全部三段經歷后,才有機會晉升為總經理候選人。總經理職位的薪水高達百萬年薪,并且有別墅獎、分紅獎和海景房獎等額外福利。值得注意的是,申請者需要承諾“忠誠不謀私,顧事業不顧家”,并寫下承諾書,承諾在“椰樹”服務終,并以房產作為抵押,離開時以房產償還。這樣的要求是為了防止申請者把“椰樹”作為跳板,只是為了“鍍金”和學到經驗后就跳槽。

據我國《勞合同法》的規定,雇主只能在兩種況下約定勞者支付違約金,一種是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另一種是雇主為勞者提供專項培訓,并約定了服務期限,如果勞者違反了服務期限的約定,就需要按照約定向雇主支付違約金。然而,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雇主提供的培訓費用。雇主要求勞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的培訓費用。對此,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的趙占領律師表示,椰樹集團要求申請者承諾以房產作為抵押,并在離職時以房產償還,本質上就是以房產作為申請者的違約金。如果椰樹集團在申請者職后沒有對其進行專項培訓,就不能要求申請者終服務。即使進行了專項培訓,約定以房產價值作為違約金也很可能超過培訓費用總額,甚至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的培訓費用。因此,這樣的約定可能無效。

一位不愿姓名的律師對新京報記者表示,該招聘要求明顯違反了我國《勞法》和《勞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據法律,勞者有選擇職業的權利和自由,勞者只需要在提前三十天(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雇主,就可以解除勞合同,雇主無權以任何形式限制勞者的權利。而要求“終”服務的條款即使寫在合同中,也屬于無效的條款。“為防止申請者把‘椰樹’作為跳板、‘鍍金’或者學到經驗后跳槽而要求以房產作抵押,顯然也不屬于需要支付違約金的況,同樣屬于無效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