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5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解釋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勞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為正確審理勞爭議案件制定。

爭議案件包括勞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以及其他相關糾紛。若當事人不服勞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依法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予理。勞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勞爭議仲裁機構以無管轄權為由不理勞爭議案件,人民法院將形分別理。另外,勞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終局裁決需被人民法院確認后方有法律效力。

合同期滿后,勞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而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可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合同。如果勞者主張加班費或者請求支付勞報酬,需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此外,勞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的,勞者依據法律可請求支付經濟補償。

本解釋共列舉了54條的勞爭議案件理規定,確保了勞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有利于保障勞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有利于維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保持了勞關系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