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育領域,有一類老師被稱為陪讀老師,他們專門為特殊兒提供校的陪讀教育,幫助孩子提升與人通的能力、適應學習環境,進而提高孩子學習知識的能力。在一起案件中,海淀法院支持了陪讀老師要求家長支付勞務費和違約金的訴求。

王先生的孩子浩浩存在一定程度的焦慮癥和多癥,上課無法集中力,有時甚至會影響課堂紀律,故學校要求浩浩的家長陪讀。王先生因工作繁忙,聘請了小宇作為浩浩的陪讀老師,雙方簽訂了《陪讀協議》。協議約定,小宇為小浩提供個化的方案設計、課程開發和執行,創建良好的教育環境,糾正浩浩的課堂行為,輔助其正確理同學關系。雙方約定,陪讀費用為每月8000元,如果辭退老師的理由不足,提前終止合同,則需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協議簽訂后,小宇為浩浩陪讀了三個月。某天,小宇收到王先生的短信要求解除合同,雙方協議解除了案涉合同,但是尚有五天工資未予結算,后小宇無法再聯系上王先生,故訴至法院,要求王先生支付五天的勞務費并賠償違約金總計1萬元。王先生提出反訴請求,要求小宇賠償神損失費2萬元。庭審中,王先生稱已提前通知小宇解除合同,不存在違約行為,不應支付違約金,同意支付五天勞務費。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宇與王先生簽訂的《陪讀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規定,應為合法有效,且雙方都應嚴格遵守并執行。該協議約定期限為一年,如王先生辭退理由不足提前終止合同,需在正式工資以外多付一個月工資。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小宇未盡到協議約定的陪讀義務,且在小宇陪讀期間,王先生亦未曾向小宇表達過對其工作的不滿,故王先生提前終止協議的行為違反《陪讀協議》的約定,其除需向小宇支付工資外,還應按照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同理,王先生以小宇違約為由反訴要求其賠償實際損失2萬元的訴請,缺乏事實據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雙方“陪讀協議”解除,王先生向小宇支付五天勞務費并賠償違約金總計1萬元。宣判后,王先生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在教育領域,家長直接聘請陪讀老師對孩子進行教學并支付勞務費,雙方之間形的是勞務合同關系。該類合同約定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規定,即合法有效,法律保護。勞務合同是指勞務提供人與勞務接人依照法律規定簽訂協議,勞務提供人向接人提供勞務活,接人向提供人支付勞報酬的合同。因勞務合同在勞法和勞合同法中未明文規定,勞務合同糾紛由民法典總則編、合同編的相關規定予以調整。與勞合同關系不同:1、勞務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僅存在經濟關系,雙方各自獨立、法律地位平等,民事法律規范調整,當事人權利平等保護。2.勞法給用人單位強制地規定了許多法定義務,如必須為勞者繳納五險、限制最低工資標準等,不得協商變更,而勞務合同的雇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雙方可以意思自治、自由約定上述容。3.因勞關系產生糾紛,首先須經勞仲裁委員會仲裁,以此為前置程序方能到法院起訴,而因勞務關系產生民事糾紛(包括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當事人雙方可協商解決,亦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家長和陪讀老師或家教老師在簽訂此類勞務合同時,應當盡量通過書面形式訂立勞務合同,明確勞務容、提供勞務的要求和標準、時間和地點、勞務報酬及支付、違約責任等。與即時合同不同,一般況下,此類勞務合同系長期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后,應遵循平等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在履約過程中,一方面應嚴格遵守合同約定,另一方面應相互尊重、友好協商,況的變化,及時調整、變更或解除合同。雙方在爭議發生后,若無法協商解決,應在糾紛發生的三年及時向法院起訴。同時,在履約過程中雙方可保存流記錄、工作記錄、勞務報酬支付記錄等,以免爭議發生后無法舉證。教師勞務合同與一般勞務合同相比,亦有其特:1、因提供勞務容與教育教學有關,家長可針對老師的教師資格資質、經驗能力提出要求,在聘用的時候予以審查,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確約定;2.教師在提供勞務過程中亦應遵循法律法規和與教學相關的規章制度,遵守行業道德規范,為學生起到正面正向的引導作用,盡職盡責地履行教育職責;3.業有專攻,家長應尊重和配合老師的教學方法和過程,避免過度干預老師教學,影響教學效果。孩子的學習長環境需要家長和老師的共同維護,家長和老師通力合作、相互配合與理解,分別做好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孩子才能得到全方位的呵護與培養。(文中人均系化名)來源:北京海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