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該案涉及到當事人轉租房屋時,另將門面之間的夾層一并轉租的問題。于是,人們開始思考這種行為是否合法有效。

如下:2017年7月,原告與被告約定,被告將南寧市西鄉塘區某市場五個一層鋪面商鋪承租權轉讓給原告,并且給市場管理方的租金由原告支付,轉讓費為20萬元。同時,被告還將該五個鋪面之間的夾層總共150平方米一并轉讓給原告,時限定為無限期使用,轉讓費25萬元整,約定被告系夾層所有人,原告無需再向任何一方支付租金。當日,原告向被告支付45萬元。

然而到了2022年,市場管理方告知原告,鋪面和夾層均系該公司所有,要求原告將該夾層租金也給該公司。原告為此與該司簽訂一份《場地租賃合同》,約定原告每月就該夾層另1935元租金給該公司。原告因此起訴被告,要求被告退回案涉夾層已使用的租金129256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與原告就案涉商鋪夾層簽訂《轉讓合同》時聲稱該夾層系其所建并擁有無限期使用權。但結合原告陳述和在案證據可知,被告并非某市場商鋪所有權人,基于該五個商鋪而存在的夾層,被告亦無理由擁有永久使用權。此外,被告在《轉讓合同》中已承諾如有不實,乙方的損失由甲方負責,為此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承擔相應損失,法院予以支持。原告損失計算方式符合公平原則,并無不當。

法院于2023年8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129256元。法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規定了承租人轉租的相關規定。在本案中,相關的鋪面權屬方為某市場管理公司,該公司對鋪面的轉租行為無異議,可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但基于鋪面的夾層,應屬于該市場管理公司管理、收益,本案被告聲稱其對夾層擁有無限期權屬,并將其“轉讓”給原告,亦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侵犯了他人合法權益,據此應當對原告的合理損失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