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的一幢商業小區,發生了一起男孩從35樓拋下礦泉水瓶的事件,導致一位路過的老人傷致殘。老人家屬將男孩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15萬元。法院最終是如何判決呢?這是一起引人深思的案件。

于老太住在這座高樓林立、人口稠的小區,每天都會到附近的公園里鍛煉。有一天,當走到一幢樓房拐彎時,突然被一聲巨響和水花驚嚇到,導致摔倒在地,傷嚴重。經醫院檢查,老人的傷勢被評為十級傷殘,需要長時間的治療和護理。孩子的父親孫某主支付了10000元的醫療費用,并表示了歉意,但老人出院后仍然狀況惡化,需要更多的治療和護理。

孫某認為自己已經盡力支付了醫療費用,但老人的異常況與之前的事故并無必然聯系,因此不應承擔更多的責任。但老人的家屬認為,孫某應該為老人的所有損失負責。雙方難以協商一致,最終將這起案件由法院審理。

在法院審理后,認定8歲小孩從樓上拋擲礦泉水瓶,導致老人傷,侵權事實的確存在。監護人應當承擔未年人所造的侵權賠償責任。經過計算,法院判決孫某賠償老人各項損失9.3萬元。

這起案件引發了人們對高空拋問題的關注。自從2020年底,《刑法修正案(十一)》通過后,節嚴重的故意高空拋,會構犯罪。希人們能夠認真審慎對待這類問題,以法律為準繩,遵紀守法,共同維護社會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