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申報主及時限

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者在申報工傷時都有一定的時限要求。以下是關于工傷申報主和申請時限的詳細規定:

一、用人單位的申請時限:

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的30日,向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遇到特殊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如果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傷害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的1年,直接按照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此時,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工傷認定,而不是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二、勞者的申請時限:

如果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的時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者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的1年,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另外,在一些特殊況下,超過規定時限的申請仍然可以被接,前提是不屬于勞者或其近親屬自原因導致時限超過。不屬于勞者或其近親屬自原因的況包括:不可抗力、人自由限、用人單位原因、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關系申請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

工傷申請所需材料包括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關系的證明材料以及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這些材料需要在申請時一并提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時間限制為收到申請后的15日。如果申請材料完整,部門會作出理決定,并出《工傷認定申請理決定書》。如果申請材料不完整,部門會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補正材料后,部門應當重新理。

工傷認定決定的作出時間限制為收到申請后的60日。如果工傷認定申請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部門應當在15日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其近親屬以及所在單位。

能力鑒定是確定工傷待遇的標準,勞能力鑒定申請主包括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勞能力鑒定申請應當向設區的市級勞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相關資料。

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對申請人提的材料進行審核。如果材料完整,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鑒定,并在收到申請后的60日作出勞能力鑒定結論。如果傷復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作出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能力鑒定結論應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如果對勞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申請人可以在收到結論后的15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勞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此外,如果傷殘況發生變化,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申請勞能力復查鑒定。復查鑒定的程序和期限與初次鑒定一致。

以上是關于工傷申報主和申請時限的詳細解釋。了解這些規定可以幫助傷職工和用人單位正確申報工傷,確保其合法權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