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社廳和財政廳最近發布通知,經過省政府的同意,從2023年1月1日起,山西省將調整全省工傷職工的傷殘津、生活護理費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恤金水平。

此次工傷保險待遇的調整范圍和時間是,從2023年1月1日起,對于在2022年12月31日前按月領取傷殘津、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以及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恤金的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親屬,將對他們的傷殘津、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恤金進行調整。

據新的調整標準,一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62元,二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52元,三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42元,四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32元,五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22元,六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12元。對于1996年10月1日之前因工致殘且完全喪失勞能力的職工,每人每月增加147元;對于大部分喪失勞能力的職工,每人每月增加117元。一級至四級傷殘和完全喪失勞能力的工傷職工按照上述標準增加后,月傷殘津低于3164元的將補足到3164元。

生活護理費的調整標準為,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33元;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06元;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按照上述標準增加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傷人員,月生活護理費低于3219元、2757元、1931元的,將分別補足到3219元、2757元、1931元。

至于供養親屬恤金的調整標準,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9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49元。

通知明確表示,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所需的資金,對于納工傷保險基金統籌支付的,將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對于未納工傷保險基金統籌支付的,將由原渠道解決。

此外,通知還明確表示,對于因工傷殘一級至四級和完全喪失勞能力的退休人員,在規定的基本養老金增加后,如果月基本養老金(包括工傷保險補差部分)低于3164元,將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到3164元。對于需要補差待遇的人員,應由原用人單位向參保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經參保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確認后,按月發放。

通知要求,各項待遇必須在2023年12月底前發放到位,不得發生拖欠的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