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就一起債務糾紛案作出裁定,被告以20次250元微信轉賬還清5000元債務,但原告因為認為到侮辱拒絕接收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債務。法院認為被告的轉賬方式有悖公序良俗,不視為正當履行,支持了原告的執行申請。該案例引發了社會各界對于民事主依法履行債務方式的關注和討論。

回顧:齊某向張某購買貨5000元債務,經法院調解,約定在2022年10月1日前支付清款,否則需要支付額外違約金。在期限屆滿前的9月29日,齊某通過微信向張某發送20筆共計5000元的轉賬,每筆均為250元。張某認為這種轉賬方式有侮辱質,報警并拉黑了齊某,也沒有接收轉賬。最終,張某在10月1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債務。齊某提出執行異議,認為已經完支付。法院經審理后,認定齊某的轉賬方式不當,駁回其異議請求。

法院判決理由中指出,調解書中并未約定還款方式,但履行行為仍應遵循誠信原則,不能違背公序良俗。考慮到公眾的普遍認知,以20次250元轉賬還清一筆較大款項,的確有損公序良俗,屬于履行方式不當。且張某主觀上認為到侮辱而拒收也在理之中。該判決提出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那就是民事法律關系主在沒有明確約定履行方式的況下,如何選擇恰當的履行方式,既不損害債權人權益,也不違反公序良俗。

據法介紹,法律鼓勵采取現金或轉賬等非現金方式履行債務。但轉賬單筆金額過小也可能引發爭議。在實踐中,一般建議轉賬金額不宜低于500元,也不應拆分為過多筆次,否則容易引起債權人反。這需要民眾增強道德意識和法治觀念,采取負責任的態度履行債務,不損害社會關系。同時,也需要加強對新型支付方式的規范,強化公民守法意識,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來說,此案例有利于引導人們正確認知民事法律關系的履行方式,選擇合乎理、不損害社會公序良俗的方式履行義務。它也提示民事司法實踐要把握社會價值取向,發揮法律的價值導向作用,促進社會進步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