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下,一些職場不得不選擇“孕”作為生存策略。們擔心懷孕會導致降薪、辭退,影響試用期轉正、升職加薪等,因此選擇“孕”來保護自己的就業權和生育權。而企業則擔心孕產期職工可能帶來的額外用工本。在一些企業中,這種問題時有發生。通過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可以找到許多類似的案例,有些職工勝訴,但也有很多敗訴的。職工的這種避害選擇蘊含著不可控的職業風險。

一些職工雖然知道“孕”可能帶來的后果,但仍然選擇瞞,因為一旦明示自己懷孕,用人單位可能不錄用們或調整崗位,導致們無法獲得理想的工作,或失去目前相對滿意的崗位和待遇。

職工選擇“孕”也給企業帶來了困難,這反映出就業歧視的普遍存在,其背后的原因值得深思。對于企業來說,職工懷孕生育會增加額外的用工本,很多企業對此并不愿。對于職場的歧視,僅僅站在道德高度進行批判并不能解決問題。因為企業要生存發展,自然會權衡自利益。它們需要考慮能否承擔職工“三期”等一系列假期的本,以及職工不在崗工作時仍需支付的工資和待遇本。尤其是在只有幾十個甚至十幾個員工的中小企業中,恐怕承擔不起這些本。

為了讓職工不再選擇“孕”,關鍵在于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在新形勢下鼓勵生育,應該合理分配職工孕產期產生的本,將考慮生育給企業帶來的負擔。可以出臺相應的優惠政策,在稅收、育兒補等方面給予一些傾斜支持,從而讓生育不再局限于家庭和用人單位,強化生育的“公共”。只有這樣,才能建立更多元的本和風險分擔機制,真正保障職工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