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暑期利用假期時間外出兼職,但因未簽訂合同和未購買保險而傷,在法律責任上應如何理呢?案回顧顯示,小偉是一名大二學生,在暑期在某水產店兼職,但未簽訂合同或購買保險。在工作的第五天,小偉騎著店的二車送貨時與一輛三車相撞傷,導致水產店老板帶他前往醫院治療。事后,小偉與三車車主協商獲得了2000元的賠償。然而,右踝疼痛腫脹的癥狀再次出現,小偉再次前往醫院治療,結果被診斷為右外踝陳舊骨折,住院6天,自費2462.10元。由于這些原因,小偉訴至法院要求水產店老板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通費等費用。

另外,案件還查明,小偉駕駛的二車是超標車,而小偉本人也沒有相關駕駛證。在審理過程中,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法院認為,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到損害的況下,據雙方各自的過錯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雖然水產店老板在明知小偉是在校學生的況下,讓他在沒有駕駛證的況下駕駛超標二車,但小偉本人也有明確的認知能力,了解自己駕駛超標車存在的風險,卻仍然選擇駕駛。因此,法院最終裁定水產店老板對小偉的損失承擔80%的賠償責任,小偉自行承擔20%的責任。小偉的損失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通費,總計4462.10元。由于小偉實際傷系于與案外人的三車相撞導致,并且三車車主已支付2000元賠償費,小偉的實際損失為2462.10元。因此,法院判決水產店向小偉賠償1969.68元。

綜合法條中對提供勞務一方、接勞務一方和第三人的責任規定,學生兼職時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務合同,保留好相關證據,并在傷時勇敢維護自的合法權益。這樣,才能在兼職中確保自己的安全和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