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在履行職責時,必須遵守法律法規,確保執法行為的合法和公正。然而,如果執法人員采取過激或不當的手段進行執法,而這種行為沒有得到法律的適當制裁,就會引發公眾的憤怒和社會的廣泛關注。這種況不僅損害了執法部門的公信力,也可能導致執法問題被放大,進而影響整個社會治理系的穩定運行。問題的源在于,如果執法行為超出了法律賦予的權限范圍,或者違反了法定程序,應當有相應的法律機制進行糾正和制裁。這是維護法治原則、保障公民權益的基石。缺乏有效的法律制裁,不僅會讓執法人員產生僥幸心理,認為自己的行為可以逃避法律的懲罰,而且也會使得社會公眾對法律的權威和正義產生懷疑。因此,為了解決這一問題,需要從制度層面進行改革和完善。首先,應明確城市管理執法的權責界限,制定更嚴格的執法規范和作流程,確保每一次執法行為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其次,加強對執法人員的培訓和教育,提高他們的法律素養和職業道德,使其在執法過程中能夠自覺遵守法律法規。最后,建立健全執法監督機制,對于違法執法行為,應依法進行查,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問責,以此來凈化執法環境,恢復公眾對執法公正的信心。綜上所述,城市管理執法中的暴力行為若得不到法律的制裁,將會為侵蝕法治基的嚴重問題。只有通過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執法監督機制的建立,才能從本上解決這一問題,確保城市管理執法工作在法治軌道上健康運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