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工傷爭議案件中的工傷保險待遇繼承問題引起了廣泛關注。吳某在2019年10月8日職A公司從事保安工作,卻在2019年12月1日下班途中發生通事故傷,之后未再到A公司工作。經過多次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一審、二審后,終于確認吳某構工傷。而在此期間,吳某因病于2023年2月不幸離世。工傷保險待遇能否繼承為了焦點。吳某的繼承人吳某某在仲裁期間要求A公司支付一次傷殘補助金、一次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等,但未等到仲裁裁決作出,吳某就因病去世了。A公司卻認為工傷保險待遇是員工個人專屬,不存在繼承問題。法院經審理后判決A公司應向吳某繼承人支付其“三個一次”補助金。在這起案件中,工傷保險待遇的繼承問題備爭議。一些觀點認為工傷保險待遇有人專屬,不得繼承;但也有專家學者指出,允許工傷職工的繼承人繼承工傷保險待遇是符合公平正義的。在這個案件中,法院判決維護了吳某及其繼承人的合法權益,并指出繼承人可以繼承工傷職工生前應當的工傷保險待遇。這一判決引起了社會的廣泛討論,也為類似案件的理提供了借鑒和指導。通過這一案例,我們可以看到工傷保險待遇的繼承問題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規定和明確的理方式,以確保工傷職工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