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終本了?”

“你們為什麼不給我執行?”

當得知執行案件被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當事人無一例外都是這一反應。他們認為“終本”的意思就是法再也不會管這個案件。其實不然。執行過程中,如果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能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符合法定條件下,法院作出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即通常所說的“終本”。有的當事人對法“終本”理解有誤,以為“終本”就是法院不管了,為此憂心忡忡。那麼,什麼是“終本”?一起來聽聽法怎麼說。

【案簡介】:

2019年5月,原告岳普湖縣某公司與被告喀什某公司簽訂了《面購銷合同》,合同約定:原告給被告銷售面,每袋80元,原告按照被告的需要供貨,每月30日前結算當月貨款。合同簽訂后,原告開始給被告供貨。2019年12月結束,2020年5月7日,原、被告經過結算,被告給原告出欠條。被告喀什海源食品有限公司在欠條上加蓋公章,負責人馬某在欠條上簽字確認。而后,被告給原告支付了300000元,截止訴訟時止,被告尚欠原告貨款10728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均以種種理由拒絕支付,故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貨款 107280元,利息 16000元,合計123280元。經法院審理后,判決被告喀什某公司向原告岳普湖縣某公司支付剩余貨款107280元。判決生效后,喀什某公司遲遲不履行法律文確定的支付義務,申請執行人岳普湖縣某公司于2023年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中,經法院查詢,喀什某公司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人岳普湖縣某公司提供喀什某公司在疏附縣某鄉鎮有資產,經核實在疏附縣某鄉鎮的財產為喀什憲澤某公司,而不是喀什某公司的資產。因其確無財產可供執行,該院遂作出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待其有財產時再恢復執行。在此期間,申請執行人需要及時了解被執行人財產況,一旦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及時申請法院恢復執行;如發現被執行人故意匿財產,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而法院也并非被等待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線索,而是會在“終本”后的五年,每6個月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發現財產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將依職權恢復執行。由此看來,“終本”只是暫時的。司法為民,公正司法是永遠的。我們的執行干警一直在努力!失信者寸步難行。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七條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合議庭審查核實并經院長批準后,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依照前款規定終結執行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