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8周年,越來越多人意識到家暴不是家務事,而是一種違法甚至犯罪行為。最近,太原市迎澤派出所對一名醉酒后毆打妻子的男子開出家庭暴力告誡書,并協同社區人員多次回訪。今年3月1日,我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8周年,讓“家事”有了“國法”來管,為越來越多的害者撐起“保護傘”。遭遇家暴時,應該怎麼辦?如何以法律為盾自我保護?太原市公共法律服務中心12348熱線值班律師李如娟以案說法并支招。

在一個家庭中,丈夫嗜酒如命,妻子滿腹牢,二人為此頻頻發生爭執,矛盾不斷。1月15日,由于丈夫又一次喝酒晚歸,夫妻之間的沖突升級,一番爭吵未能平息怒火,丈夫對妻子了手,這下驚了迎澤派出所民警。

在了解況后,民警明確告知當事男子呂某,家暴屬于違法甚至犯罪行為,要求其立即停止對妻子施暴的行為。在民警的嚴厲批評和勸導教育下,呂某最終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并當面向妻子道歉,保證以后不會再犯。由于這是二人初次發生家暴行為,且節輕微,據《治安管理罰法》,民警對呂某開了家庭暴力告誡書,告誡其若再次實施家庭暴力,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置。

對于“家丑不可外揚”“兩口子打架是家務事”這類家庭暴力的“勸導”,其實,《反家庭暴力法》早有規定: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罰;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事后,迎澤派出所民警已聯合社區人員多次對呂某及其妻子進行回訪,切實保護害人的合法權益。與更為知的人安全保護令相比,家庭暴力告誡制度稍顯“冷門”。市公共法律服務中心12348熱線值班律師、山西啟德律師事務所李如娟介紹,家庭暴力告誡制度是公安機關對依法不予行政罰的輕微家庭暴力加害人采取訓誡、教育、警示等非強制措施,督促加害人改正違法行為作出的一種行政指導。在《山西省家庭暴力預防和置辦法》第15條中,也明確規定了應當出告誡書的幾種況:害人要求出的;未能取得害人諒解的;對未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期婦、重病患者實施家庭暴力的;因實施家庭暴力曾經被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的;其他依法應當出告誡書的。

此外,家庭暴力告誡書不僅可以起到及時糾正不法行為、防范暴力升級的作用,還有利于固定證據,為家暴害人將來提起訴訟提供有力證據。如果遭遇家暴,可以尋求哪些幫助?面對家暴,該怎麼辦?我國法律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李如娟律師建議,在遭家庭暴力時,敢于發聲是第一步,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聯合會等單位尋求調解、勸阻,或直接撥打110報警,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安全保護令”,止施暴者繼續擾、跟蹤、接自己,從而在安全環境下更妥善地理糾紛。

如果進訴訟離婚程序,人民法院審理關于“實施家庭暴力或待、棄家庭員”的離婚案件,如果害者起訴離婚,且不同意調解,那麼法院就會判予離婚。此外,家庭暴力不僅僅帶來上的損傷,更會造神重創,據《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即害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