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連帶或不真正連帶債務中,債權人實權利的實現取決于共同訴訟程序的選擇。目前,我國采用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和普通共同訴訟兩分法。司法實踐中,雖然對于共同侵權采用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但其他連帶或不真正連帶債務的訴訟程序需要據實規范確定,以單獨訴訟或者普通共同訴訟為原則。筆者認為,可以采用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模式,在普通共同訴訟和必要共同訴訟之間構建緩沖地帶,緩和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的單一化所導致的訴訟程序張。

共同訴訟是將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的主同一訴訟過程中,是訴的主合并。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共同訴訟分為必要共同訴訟和普通共同訴訟兩種類型。通說認為,必要共同訴訟指不可分之訴,當事人起訴時必須一并起訴或應訴,并沒有選擇的權利,同時結論必須合一確定,實則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普通共同訴訟則需要當事人的同意,且需要分別作出裁判,裁判結果獨立。在司法實踐中,多數學者主張擴張解釋必要共同訴訟,區分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和類似必要共同訴訟。類似必要共同訴訟的意義在于,緩解了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要求所有共同訴訟人一并起訴、應訴的張關系。

對于共同侵權中的連帶責任形態較為復雜,需要據共同侵權的不同類型區分適用訴訟程序。在合同之債產生的連帶債務訴訟中,一般適用類似必要共同訴訟較為合理。在連帶保證中,債務人與保證人本質上為不真正連帶責任,相對于債權人有外部連帶效力,但部僅保證人可以向債務人單向追償。在一般保證的訴訟中,究竟是類似必要共同訴訟還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取決于當事人對被告主的選擇。

盡管我國沒有規定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但通過對必要共同訴訟程序的解釋,實質上確立了類似必要共同訴訟程序規則。在司法實踐中,除了《人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共同侵權因訴訟效率的需要采必要共同訴訟程序外,其他連帶債務原則上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例外在于不可分連帶債務或協同之債,依然為固有的必要共同訴訟。因此,可以通過普通共同訴訟和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的銜接達到類似必要共同訴訟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