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件。該案涉及員工劉某因工傷長期請病假,公司解除勞合同后,劉某將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法院最終判決公司支付劉某補償金3萬余元并駁回其其他訴訟請求。

劉某于2011年職某公司,雙方簽訂多次勞合同,最后一次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劉某簽訂合同時已領取《員工手冊》并表示沒有異議。該手冊規定了違反規章制度的相應分。2021年11月2日,劉某在工作中傷,經診斷為膝關節痛,未住院治療。經認定,劉某所傷害為工傷,2022年7月7日,劉某的工傷致殘程度被定為十級。

2021年11月2日至2022年6月6日,劉某多次被診斷為半月板損傷,多次建議手治療,并建議了休息期限。劉某向公司請假,公司均予準假。2022年6月20日,某公司向劉某寄送《返崗通知書》,通知劉某次日返崗,否則將視同曠工。劉某未作反饋,也未提出其他崗位需求,而是向公司郵寄請假單及相關診斷證明,公司收悉后未予準假,并將劉某的請假材料寄回。劉某收到寄回的材料后未再履行請假手續。2022年6月30日,某公司向工會呈遞《劉某解除勞合同告知書》,并向劉某下達《解除勞合同通知書》。

者在工傷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不得解除雙方勞合同關系。本案中,劉某在某公司工作過程中傷,被認定為工傷。法院認為劉某未采取連續積極治療方式,導致無限期延長病假損害公司利益,因此判決公司支付劉某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