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退休后判刑,養老金是否繼續發放?

據相關規定,如果企業職工退休后被判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其服刑期間將停止發放基本養老金。然而,一旦服刑期滿,他們可以按照服刑前的標準繼續領取基本養老金,并參與以后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對于在服刑期間去世的退休人員來說,其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屬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屬待遇。

而對于被判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退休人員來說,他們可以繼續領取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的調整。

對于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的退休人員來說,其基本養老金會暫停發放。但是,如果法院判決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會得到補發。

對于被判刑后暫予監外執行、假釋期間的退休人員來說,他們可以按照被判刑前的標準繼續領取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的調整。然而,如果假釋被撤銷并繼續服刑,從撤銷之月起,基本養老金的發放將停止。而當假釋期滿并宣告原判刑罰執行完畢時,他們可以繼續按照判刑前的標準領取基本養老金,并參與下一年度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對于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來說,一旦他們去世,其個人賬戶中的余額是可以依法繼承的。此外,他們的屬還能一些相關待遇。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時,其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恤金,這被稱為屬待遇。喪葬補助金的標準是據職工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的2倍計算。而恤金的標準則是以職工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為基數,據在職時的繳費年限確定最高發放月數。每領取1年基本養老金,恤金的發放月數就會減1個月,最低發放月數為9個月。繳費年限和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時間是按月計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