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8日,王某駕駛涉案轎車與行人張某相撞,導致張某傷和車輛損壞,構道路通事故。據淄博市公安局通警察支隊張店大隊的認定書,王某承擔了整個事故的責任。涉案轎車在A保險公司投保了強險,在B保險公司投保了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而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張某是涉案車輛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同時也是王某的妻子。張某將此案訴至法院,請求要求被告賠償損失42萬元,并要求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經過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爭議焦點在于A保險公司是否應在強險限額對案涉事故承擔保險賠付責任以及B保險公司是否應在商業三者險范圍承擔保險賠付責任。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的規定,王某是張某允許的駕駛人,在駕駛過程中造了張某的損害,因此A保險公司應在強險責任限額對張某的損害進行賠償。而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被保險人自的損害不屬于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因此,B保險公司不需要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對張某的傷害進行賠償。

最終法院判決A保險公司在強險限額范圍賠償張某醫療費12387.03元等各項費用,而王某需要在判決生效后十日賠償張某護理費7600元等各項費用。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被駁回。法表示,這是一個典型的案例,關于被保險人被本車撞傷形下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責任認定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有不同的認識。被保險人不屬于本車上人員時,保險人應在強險責任限額對被保險人的損害進行賠償。而商業三者險不包括被保險人自的損害。因此,法院不支持張某要求B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對自己到的傷害予以賠償的請求。